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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关于确定经济处罚的原则声明。
发布日期:2017年6月1日
最后更新: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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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版本:/policy/statement-of-principles-for-determining-financial-penalties
1.1. 本声明载列赌博事务监察委员会(“委员会”)在行使其权力,要求经营牌照或个人牌照持有人缴付罚款时所适用及考虑的原则。
1.2. 本原则声明适用于委员会根据2005年《赌博法》第121条行使其施加经济处罚的权力的情况(在新标签中打开)(该法案),或委员会正在考虑支付代替经济处罚的事项,作为与被许可人达成监管和解的一部分。因此,本文件中提到的经济处罚也应理解为包括代替经济处罚的付款。
1.3. 委员会制定了若干政策,指导委员会如何履行其法定职能。因此,本文件需要与以下文件一起阅读:
1.4. 2005年赌博法案第121条(在新标签中打开)规定,如果委员会认为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被违反,可以要求经营许可证持有人支付罚款。委员会可根据该法第116(1)或(2)条(在新标签页打开)进行审查后施加经济处罚。委员会也有权在不进行许可证审查的情况下施加经济处罚。一旦施加了财政罚款,委员会就按照第121(5)(c)条的规定,在扣除其费用和支出的合理份额后,将收到的款项支付给一个综合基金。
1.5. 该法案第121(6)条要求委员会,除其他事项外,准备一份声明,列出决策者在行使委员会施加经济处罚的权力时应适用的原则,并在行使本条项下的权力时考虑到该声明。委员会应不时审查本原则声明,并在其认为必要时予以修订。
1.6. 委员会在行使其施加经济处罚的权力时,将特别考虑到:
2.1. 食环署行使其规管权力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消费者及公众的利益,并维持发牌的目标。这可能间接地对持牌人产生惩罚作用。经济处罚的主要目的是:
2.2. 根据第121(7)条的规定,委员会在考虑施加处罚时必须考虑到:
2.3. 在下列情况下,罚款可能是适当的(名单并非详尽无遗):
2.4. 罚款一般不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并非详尽无遗):
2.5. 尽管该法案(在新标签中打开)没有规定经济处罚的上限,但委员会将按照其认为与违规行为相称的水平确定罚款。在向委员会提供这些资料时,委员会会考虑持牌人的财务状况。除其他外,经济处罚使委员会能够消除因不遵守规定而获得的任何经济收益或利益。
2.6. 持牌人须缴付的总款额通常由两项组成:
2.7. 委员会将以下列方式处理任何罚款:
2.8. 在决定适当的罚款时,委员会将考虑案件的所有其他情况,其中可能包括(清单并非详尽无遗):
2.9. 委员会在考虑罚款数额时,会特别留意持牌人在引起关注时所作出的及时、自愿的承认及/或披露。持牌人必须向证监会充分、坦诚和公开,才符合他们的利益。在适当情况下,可以从任何罚款(见上文第2.7段第5步)或作为监管和解的一部分的代替罚款的任何付款中以折扣的形式给予信贷。这些折扣只适用于罚款的刑事部分,而不适用于委员会认定的任何收益和/或损害。
2.10. 折扣的大小将反映在调查、许可审查或监管和解程序的背景下达成协议的阶段。
2.11. 第121条规定了若干程序性步骤,委员会必须采取这些步骤才能施加经济处罚。在根据本条规定持牌人缴付罚款前,委员会必须通知持牌人:
2.12. 委员会通常会给持牌人14天的时间作出申述。
2.13. 根据第121(3)条的规定,委员会不得在自违约发生或开始发生之日起,或(如果较晚)自委员会得知违约之日起的两年期间结束后,就违反条件发出通知。
2.14. 作为监管和解的一部分,代替经济处罚的付款不需要像第121条规定的经济处罚那样支付给综合基金。因此,在如何使用这些资金方面有了更大的灵活性。但是,委员会在处理这种商定付款时将适用下列原则:
1见监管解决方案,如许可和监管原则声明所述,以及2005年《赌博法》下的许可、合规和执行:政策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