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点对点游戏,其他网络和托管

3.1.1 -点对点游戏

适用于:

远程赌场牌照(附属远程和赌场(游戏主持人)牌照除外)。

所有提供点对点赌博设施的持牌人,在没有与使用该等设施的所有玩家(“网络营办商”)直接订立合约的情况下,必须制订、实施及监察各项政策及程序的成效,以确保:

  1. 使用英国设施的每个玩家(“国内玩家”)都是根据该玩家与网络运营商或该玩家与博彩监察局远程赌场运营许可证的另一持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进行操作的;
  2. 每位非本地玩家但参与有本地玩家参与的机会游戏的玩家是根据该玩家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合同,或该玩家与博彩监察局远程赌场运营许可证的另一持有人,或未经博彩监察局许可的赌博运营商之间的合同进行的,参与者通过该合同使用英国境外的设施,并且:
    1. 持有所有执照或许可(如有),根据其注册地或公司所在州的法律规定,提供点对点赌博设施;
    2. 在对网络运营者认为与其有重大经济利益的个人进行尽职调查后,经网络运营者批准适合提供该等设施;特别是,
    3. 制定了网络运营商合理认为符合客户尽职调查要求的客户识别政策和程序,这些要求大致相当于指令2005/60/EC(“第三次洗钱指令”)或任何后续替代指令1中规定的要求;
  3. 网络运营商与任何远程赌场牌照持有人之间的安排,让国内玩家可以使用他们的设施,以及与未获得博彩监察局许可的赌博运营商之间的安排,让玩家可以在英国境外使用他们的设施,明确规定哪家运营商负责处理哪类客户投诉和争议;特别是,这种安排必须规定如何处理涉及来自一个以上司法管辖区的球员的争端;
  4. 网络运营商与任何远程赌场牌照持有人共享信息的安排,通过国内玩家访问其设施,以及与未获得博彩监察局许可的赌博运营商共享信息,参与者通过博彩监察局使用英国以外的设施,使各方能够有效地履行各自的监管义务,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1. 防止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以及适用的《犯罪收益法》。
    2. 调查涉嫌舞弊行为;
    3. 打击问题赌博,以及
    4. 调查客户投诉。

参考文献

后续替换(在新选项卡中打开)

2犯罪收益法(在新选项卡中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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