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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监察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2025〕34号)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2-26 11: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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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FG20250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博彩监察局

2025年12月24日


云浮市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河砂资源,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河砂运输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市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对各县(市、区)采砂管理工作进行督察、通报、考核、问责,负责协调跨县(市、区)的非法采砂案件和重大非法采砂案件的查处,组织开展全市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河道采砂日常管理责任主体,可参照市的做法成立县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运砂等违法行为;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停泊区;负责协调处理因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出现的信访事件和群体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当地村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做好采砂现场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本镇(街)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助设置堆砂场、负责河砂运输通道、采砂船舶指定停泊区管理等。

  第五条   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及实施,负责西江干流云浮段河砂可采区划定、年度采砂计划编制及报批、河砂开采权出让、许可并颁发许可证、采区现场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市主要河道的年度采砂计划审批和许可并颁发许可证,协调跨县级河道采砂管理水事纠纷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及实施、河砂可采区划定、河砂开采权出让、采区现场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主要河道的年度采砂计划编制、报批、河砂可采区划定、河砂开采权出让以及县主要河道和其他河道的年度采砂计划编制、报批、许可并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查处跨县(市、区)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中的治安管理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辖区内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中的治安管理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运砂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收入的管理和分配使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投入,保障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经费需要。

       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河道采砂涉及跨县(市、区)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河道采砂涉及跨镇(街)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指导镇(街)查处辖区内河道采砂涉及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采砂行为以及运砂车辆违法超限等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河道通航水域内采砂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证书或者必要的航行资料从事采砂、运砂作业等违法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划定可采区和禁采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河势、工程安全等情况,依法划定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于每年十月公告下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

  第七条   河道采砂实行计划开采。西江干流云浮段年度采砂计划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主要河道的年度采砂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河道的河砂开采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在相邻县(市、区)交界河道开采河砂的,负责制定采砂计划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相邻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西江干流云浮段以及市主要河道河砂开采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颁发许可证,其他河道河砂开采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颁发许可证。

       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采砂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应当按照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依法批准的方案规定的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范围内进行作业,所采河砂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

       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总量五十立方米以下河砂的,可以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只可在本村所在河段采挖,且禁采的河段除外。村民自建房所采挖的自用砂单独计算,不列入可采区中标方的控制采砂量。村民不得使用采砂船舶等大型作业工具采砂,所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

  第九条   河道采砂许可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西江干流云浮段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出让文件并组织出让,除西江干流云浮段河道外的其他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出让文件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底价(起始价)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结合不同时间、不同河段的河砂可采量,参考近期河砂市场公允价格,综合考量开采成本、法定税费缴纳、生态保护投入及资源合理利用等因素科学评估拟定,作为开采权出让的起始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最终出让价格。禁止非法囤积居奇、哄抬砂价等违法行为。

       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具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或成交的采砂单位签订。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采砂范围、采砂控制总量、开采权出让费用、采砂作业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及其功率和数量等内容。

  第十条   河道采砂实行监理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河道采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与监理单位订立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应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制作采砂监理日记、复核确认采砂量、记录采砂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以及履行检查采砂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配备智能化设备,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河道采砂作业进行实时监控,并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采砂人的开采范围、开采时间、采砂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功率和数量、卸砂点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单位的信息化监控数据应当与执法单位共享。

  第十一条   堆砂场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堆砂场经营者不得接纳非法砂源进入堆砂场,不得为超载运砂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直排、降低作业噪声和减少扬尘,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堆砂场可采用监控视频等信息化技术实现在线监控。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堆砂场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道采砂现场附近(包括但不限于采区上下游、左右岸)明显的位置竖立公示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作业工具名称、采砂控制总量、采砂期限、采砂人姓名(名称)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和当地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西江干流云浮段河砂采区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除西江干流云浮段的其余河道河砂采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河道采砂现场管理机构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理单位和采砂人等组成,落实各方责任人,共同确认采砂量。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在采区开始采砂作业后的每月 1 日将上月累计采砂总量报送至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当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采砂量的90%时,现场管理机构由每月报送改为每日报送。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的电子信息管理平台,负责在河道采砂现场及时核发电子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作为运输河道砂石合法来源的有效凭证,且不得收取费用。

       采砂过程实行动态监控。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信息化技术对采砂现场及作业工具进行实时监控,负责组织安装和管理采砂专用监控设备,在采砂船和上砂点等重点位置安装实时监控设备,实现对采砂作业全过程监控,提高河道采砂管理现代化水平。安装监控设备不得收取费用。

       采砂人、采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配合安装采砂专用监控设备,不得损毁、拆除,不得妨碍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控制总量时,采砂人应当立即停止采砂,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负责组织河砂开采权出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采区开采后的水下地形进行测量,组织标段采砂完工验收。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收入按照效益共享、责任共担原则主要用于河道采砂管理、河道生态环境治理、河道建设维护及管理,优先保障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参与河道采砂管理的经费。

       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收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河道采砂出让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河砂开采前期工作经费,包括河道来砂量监测分析、河道测量、采砂规划、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论证、划定及公告、年度采砂计划编制等。

  (二)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方面,包括招标代理、采砂监理、现场日常管理、采砂现场监控设备和执法装备购置费、执法经费等。

  (三)河道保护和治理,以及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河道采砂管理有关的其他开支事项。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运砂活动及采砂作业工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运砂、停泊等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案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无合法作业任务的采砂船舶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停泊区内停泊,因特殊作业和安全管理需要不能在指定的停泊区内停泊的,可以在公布的锚地、停泊区或者其自有码头停泊。无正当理由,采砂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或者指定的停泊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依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含水库库区、湖泊)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的行为;

  (二)采砂作业工具是指采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及其他相关机械和工具;

  (三)采砂船舶是指具有采砂功能的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四)市主要河道是指罗定江(南江)、新兴江和南山河。其中罗定江(南江)自引太陂头起,经罗定市、郁南县至南江口镇三圣宫出口的干流河道,全长 153 公里;新兴江自深坑林场起,经新兴县、云城区至水东村茅坡的干流河道,全长 109.1 公里;南山河自天马社区起,经云城区、云安区至降水村出口的干流河道,全长 30.18 公里。

  (五)自建房屋是指村民为保障基本生活需要而建造的用于自己或其家庭成员居住的建筑物,并且是属于合法建设的房屋,不包括建造用于出售、出租等经营性房屋以及非法占地等违法建设的房屋。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 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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