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0-01-08 11:46:13 信息来源:本网
单位名称(全称) |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
事项名称 | 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事项内容描述 | 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行政相对人办理条件或资格 | (一)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三)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六)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七)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八)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九)按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
所需材料 |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5.组织机构代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 8.原有排污许可证。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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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信息 | 机构名称 | 地 址 | 对外服务时间 | 咨询与投诉电话 |
环保窗口 | 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座 | 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时-11:30时; 14:30时-17:30时 | 咨询电话:8819152; 投诉电话:12369 |
云浮市环境监察分局 | 河滨东路250号环境保护局 | 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时-11:30时; 14:30时-17:30时 | 咨询电话:8827665; 投诉电话:12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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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决定机关及法律文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自2000年3月1日施行)。
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8年1月2日起试行)。
5、国家环保总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6、《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2001]286号,2001年7月4日起施行)
凡在本市云城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
办理时间 | 资料齐全 即办。 |
收费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地点 | 免费 |
相关表格 |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
办理依据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