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02 19:49:00 信息来源:
关于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云环办〔2013〕50号
各县(市)环保局,市局各科室、局直属单位:
根据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从2013年9月开始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并“设置专门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为做好有关工作,根据环保部发布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县(市)环保局和市局各科室(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各县(市)环保局内设的总量控制、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污染源环境监管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其制作和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由本局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审核后公开。要加强拟公开信息审核把关和保密审查,确保不出现违规发布信息的现象。
三、各县(市)环保局和市局各科室(单位)要按照省文件要求从2013年9月开始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市局各科室〈单位〉具体责任分工见附件)。一般情况下,自该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汇总类信息在年度或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污染源自动监控等能即时发布的信息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在云浮环保公众网设置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安排专人负责加强信息公开专栏的管理与维护。同时,加强与省的沟通,不断建立完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发布平台。
五、市环保局办公室会环境信息中心按要求对各地和市局各科室(单位)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并定期公布有关情况。
六、各县(市)环保局要切实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舆情监控和应对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反馈有关情况,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市环保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分工
(第一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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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项目 |
公 开 内 容 |
时限要求 |
责任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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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点污染源
基本信息 |
1.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
1.1 企业名称
1.2 企业地址
1.3 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环境监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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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污染源监测 |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
1.1 污染源名称
1.2 所在地
1.3 监测点位名称
1.4 监测日期
1.5 监测项目名称
1.6 监测项目浓度
1.7 排放标准限值
1.8 按监测项目评价结论 |
监督性监测结果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 |
规划科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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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 |
规划科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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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总量控制 |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上级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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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
上级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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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3.1 企业名称
3.2 排污许可证号
3.3 有效期限
3.4 排污口名称、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
放浓度限值 |
许可证发放或信息变更后20 个工作日内 |
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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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污染防治 |
1.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
季度终了后20 个工作日内 |
规划科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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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2.1 企业名称
2.2 要求完成期限
2.3 咨询机构
2.4 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
2.5 通过评估日期和评估意见
2.6 通过验收日期和验收意见 |
规划科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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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中城市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公报 |
每年6 月5 日前发布上一年度信息 |
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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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固体废物行政审批结果
4.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果
4.2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审批结果
4.3 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结果
4.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审批结果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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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的企业名单、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合格的指标 |
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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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处理情况
6.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相关情况,包括法人名称、地址、处理类别、处理能力等
6.2 各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审核情况及接受基金补贴情况 |
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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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企业、申请上市及再融资核查企业环保情况
7.1 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包括核查程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
7.2 上市环保核查工作信息,包括受理时间、进展情况等
7.3 上市环保核查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环境监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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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名单 |
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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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排污费征收 |
1. 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环境监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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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季度排污费征收情况
2.1 被征收者名称
2.2 征收时段
2.3 应缴数额
2.4 实缴数额
2.5 征收机关 |
季度终了后45日内 |
环境监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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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污费征收减、免缓情况 |
环境监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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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监察执法 |
1.直接办理、承办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信访、举报人信息不得公开) |
调处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 |
环境监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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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挂牌督办
2.1 督办事项
2.2 整治要求
2.3 完成时限
2.4 督办部门
2.5 完成情况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环境监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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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水自动监控情况
3.1 企业名称
3.2 监控点名称
3.3 监测日期
3.4 流量
3.5 监测因子
3.6 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
3.7 排放标准限值
3.8 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日期及合格情况 |
数据生成后1 个工作日内 |
环境监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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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气自动监控情况
4.1 企业名称
4.2 监控点名称
4.3 监测日期
4.4 流量
4.5 流速
4.5 监测项目名称
4.6 折算浓度(日均值)
4.7 标准限值
4.8 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日期及合格情况 |
环境监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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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
环境监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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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6.1 企业名称
6.2 评价年度
6.3 评价等级
6.4 公布时间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环境监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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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1.直接做出的处罚决定
1.1 被处罚者名称
1.2 违法事实
1.3 处罚依据
1.4 处罚内容
1.5 执行情况 |
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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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做出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
2.1 当事人名称
2.2 违法事实
2.3 行政命令作出的依据
2.4 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
2.5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2.6 行政命令下达日期
2.7 命令作出机关
2.8 执行情况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环境监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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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企业名单 |
季度终了后20 个工作日内 |
环境监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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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环境应急 |
1.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
预案批准后20 个工作日内 |
环境监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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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名单 |
年度终了后2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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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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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辖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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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辖区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
备注:1.重点污染源,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应至少包含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在内。2.市、县(市)按属地监管原则公布辖区内企业污染源信息,但县级环保部门没有获取数据能力的,由获取数据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公布。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按照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开始公布。公布自动监控数据时,应标注说明出现异常或超标情况将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并适时公布处理结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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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2013年09月17日印发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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