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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13-01-06 10:55: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及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下列情况而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二)不允许或不听取当事人申辩的,或申辩后加重处罚的;

(三)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四)不依法执法或不依法定程序执法的;

(五)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

(六)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七)威胁或者阻挠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

(八)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九)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它行为的。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和局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分别负责对本局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投诉举报电话:0766-8822643;投诉举报信箱: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地址:云浮市城区河滨东路250号,邮编:527300;投诉举报电子邮箱:yfhbxx@163.com。

投诉举报电话号码、信箱及电子邮箱应当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网站、云浮日报以及本部门公开办事场所等公布。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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