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宣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环保法制意识,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中共云浮市委、博彩监察协调局批转〈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法规”宣传是指本局作为执法主体实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结合市人大和市政府的要求,提出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建议,制定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实施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通用法律知识和环境保护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其他业务知识培训由各科室组织实施。通过自学和集中培训学习等形式,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新颁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施行前,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专题培训。
第六条 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应当制定提纲,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意义;
(二)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及其特点;
(三)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及环保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法律、法规的宣传必须坚持社会宣传和内部宣传相结合,定期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公共宣传和专业宣传相结合,实体法宣传和程序法宣传相结合,注重宣传实效。
第八条 法律、法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
(一)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开展宣传活动;
(二)利用互联网、电子杂志、手机报刊、微博等新兴媒体宣传。
(三)利用板报、墙报、橱窗和举办展览宣传;
(四)开展广场宣传、法律咨询服务、散发宣传资料等活动,进行社会宣传;
(五)通过“以案说法”、专题讲座和利用培训、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
(六)其他形式宣传。
第九条 法律、法规宣传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本局各科室的宣传活动,应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宣传提纲;
(二)宣传情况,包括宣传形式,参加人数、被宣传人数、发放宣传资料及宣传效果等;
(三)其它应报送的材料。
第十条 法律、法规宣传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其考核纳入局行政执法工作目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