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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我省高度重视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发展理念和“要树立大食物观,既向陆地要食物,也向海洋要食物,耕海牧渔,建设海上牧场、‘蓝色粮仓’”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大力推进海洋牧场建设与资源养护利用协调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央财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人工鱼礁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和支持海洋渔业转型升级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印发了《广东省中央财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农农规〔2025〕2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央财政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人工鱼礁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规范(试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海洋牧场建设技术指南》(GB/T 40946)、《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SC/T 9416)、《人工鱼礁礁体制作技术规范》(T/SCSF 0005)、《人工鱼礁礁体运输、投放技术规范》(T/SCSF 0006)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制定。
三、目标任务
通过细化政策措施,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规范我省的中央财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和海洋渔业转型升级。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章44条,包括总则、项目申报评审、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阶段验收、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后管理、项目资金监管和附则等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主要包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等内容。
(二)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主要明确项目申报、审查评审、项目资金申请、项目资金下达四个方面,明确了实施主体、责任分工、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查、项目实施、项目管理、档案管理、项目变更、项目验收类型等内容。明确了项目实施、项目管理、项目验收等的主体责任,规定了档案管理、项目变更的具体要求,细化了监理单位全程监理要求。
(四)第四章 项目阶段验收。主要包括阶段验收主体、阶段验收材料和阶段验收要求等内容。明确了项目阶段验收主体和流程,细化阶段验收材料,对礁体数量、礁体规格、礁体质量、阶段验收报告格式等提出明确要求。
(五)第五章 单项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单项工程验收主体、单项工作验收材料和单项工程验收要求等内容。明确了单项工程验收主体和流程,对单项工程验收材料如单项工程前期资料、单项工程施工资料等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了单项工程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应当符合批复文件、设计和合同要求,明确了出具单项工程验收报告的要求。
(六)第六章 项目初步验收。主要包括初步验收主体、初步验收资料、初步验收要求和初步验收报告等内容。明确了初步验收主体和流程,规定了初步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阶段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等前期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规定了各项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规格以及施工工艺应当符合设计和批复文件要求,明确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批复、设计要求,以及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明确了出具初步验收报告的要求。
(七)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包括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组织、竣工验收要求、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后公示和备案等内容。明确了竣工验收的主体、组织和流程,规定了竣工验收要求,明确了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要求、包括整改后重新验收要求和无法整改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处置要求,规定了竣工验收后公示和备案的流程和要求。
(八)第八章 项目验收后管理。主要包括项目验收后海洋牧场申请划定、管理主体、管理要求等内容。规定了海洋牧场严格保护、资源养护和合理开发的要求。
(九)第九章 项目资金监管。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十)第十章 附则。主要包括术语解释、解释主体和实施时间。
五、有关说明
(一)关于《办法》与相关管理制度的关系。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展人工鱼礁建设以来,有关人工鱼礁的法律规定一般零星散见于法律规范之中。2015年,农业农村部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建设之后,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2025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中央财政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办法》有机整合以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中央财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的管理实际需求,细化明确了各层级的项目管理责任、管理标准、工作要求等,更有利于指导基层工作人员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二)关于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了我省中央财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项目建设实行建设单位承担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依据《中央财政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人工鱼礁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省农业农村厅、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明确了地级以上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三)关于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工作。项目监理工作对于项目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人工鱼礁礁体制作、安装和投放全过程进行监理。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监理单位要对工程材料和礁体制作、安装、投放等全过程进行监理,对鱼礁数量、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核查材料的数量和质量、礁体制作工艺、礁体制作模具或模板的数量和质量,对礁体的陆上运输、海上运输、海上定位投放等全过程进行现场旁站监理,以确保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保障项目建设达到应有的效果。
(四)关于项目验收类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规范(试行)》,明确了项目验收实行分类验收、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按照《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细化了我省中央财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的验收类型,主要包括项目阶段验收、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阶段验收、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直接监督指导,地级以上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项目监督指导。
(五)关于项目阶段验收。人工鱼礁建设项目所建礁体数量较多,受礁体预制场地面积、容量等因素所限,需要分批次进行项目的礁体制作。在批次礁体制作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对批次礁体进行阶段验收。《办法》明确了项目阶段验收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一是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同时在施工现场核验礁体数量和礁体外观质量,抽测礁体规格,对照各个礁体铭牌检查各个礁体铭牌一侧的礁体全景照片是否齐全。二是检查鱼礁制作工艺、礁体制作模具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批复的要求。三是检查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是否齐全(包括人工鱼礁构件质量检测报告等)。
相关文件: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央财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