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重点监管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如下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附件4)要求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今年内完成一次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隐患排查,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四)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五)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
(六)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
(七)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广东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